退休返聘工资是否属于劳务报酬?
我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回去继续工作,每个月单位会给我发工资。我不太清楚这笔工资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它算不算是劳务报酬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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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工资是否属于劳务报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务报酬的概念。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不符合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那么其取得的收入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其工资从税务处理角度可看作劳务报酬。也就是说,当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签订短期的劳务协议,不享受单位正式职工的一些福利待遇,工作安排也比较灵活等情况时,其收入更倾向于劳务报酬的性质。 总之,判断退休返聘工资是否属于劳务报酬,关键看是否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以及收入的税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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