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在前查封在后,谁的效力优先?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个买卖合同,买了套房子,都已经付了钱也住进去了。结果最近才知道这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我就想问问,我之前的买卖和后来的查封,到底哪个效力优先啊?我这房子会不会被收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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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买卖在前查封在后谁的效力优先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屋买卖和查封的基本概念。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限制处分的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即使房屋被查封,买受人的权利是可以优先于查封的效力的。比如,张三在法院查封某套房屋之前,就和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入住该房屋,同时也付清了全部房款,只是因为卖家的原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张三的权利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但是,如果买受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那么法院的查封效力可能会优先。例如,买受人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实际占有房屋,或者没有支付全部价款等,法院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执行。 此外,如果是在司法查封之后进行的房屋买卖,这种买卖行为通常是无效的。因为司法查封后,房屋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将房屋进行买卖。 综上所述,买卖在前查封在后的效力优先问题,关键在于买受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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