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延期交房纠纷该如何处理?


当遇到出卖人延期交房纠纷时,以下是一些处理方法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要明确出卖人的交付房屋义务。“交付”在法律上指的是对房屋的转移占有。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对于房屋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表明,原则上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就视为房屋交付使用,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而且交房必须达到法定以及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像新建商品房通常要满足房屋完工(主体结构封顶、完工且外装修完成),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能正常使用,以及出卖人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如果出卖人延期交房,买受人可以这样做:可以先催告出卖人交房。若出卖人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交房的,买受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会得到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不解除合同,也能要求出卖人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若和出卖人协商不成,买受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起诉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等。 相关概念: 交付:指对房屋的转移占有。 交付使用条件:房屋具备按照其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商品房买卖中,新建商品房通常要满足房屋完工(主体结构封顶、完工且外装修完成),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能正常使用,以及出卖人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