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订劳务合同但仲裁为劳务关系,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

我和用工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后来经过仲裁确定是劳务关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申请双倍工资。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和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规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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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且仲裁为劳务关系的情况下,通常是不可以申请双倍工资的。 首先,需要明确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和支配权,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 其次,双倍工资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设立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双倍工资的主张是基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工资报酬也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类似于劳动关系中双倍工资的法定补偿情形。所以,在仲裁认定为劳务关系后,一般不能申请双倍工资,但劳务人员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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