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殊规定?
我是一名女职工,在工作中感觉有些权益不太明确。比如在生理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应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呢?我想了解一下国家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特殊规定,以便在工作中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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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在经期方面,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简单来说,就是在生理期,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过于寒冷、强度过大以及危险的高处作业。 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并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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