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包括哪些?
我是一名女职工,想了解下我国劳动法里对女职工有特殊劳动保护,但不太清楚哪些是不包含在这个特殊保护范围内的。比如是不是所有高强度工作都不能安排给女职工,还是有其他情况,想具体弄明白不包括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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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包括的内容。 首先,一般的正常劳动强度工作不在特殊保护排除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里就明确了,除了像矿山井下这种极端恶劣环境和第四级这种高强度体力劳动之外的正常工作,并不属于特殊保护排除的范畴。比如办公室的文员工作、普通的售货员工作等日常正常劳动,是女职工可以正常参与的。 其次,在非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适用普通的劳动规则。劳动法针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有一系列特殊保护规定,如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但在非这些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和普通劳动者一样,遵循一般的劳动规范和要求。例如一名女职工在没有怀孕时,是可以正常参与一些一般性的户外工作的,只要该工作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 再者,普通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不被特殊保护所限制。法律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和职业发展机会,不会因为女职工的身份而剥夺其参加职业培训、获得晋升的权利。劳动法旨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让女职工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发展自己的职业。所以,普通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方面,并不是特殊劳动保护要排除的内容,而是鼓励女职工积极参与和争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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