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协商房屋评估机构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这边的房子要被征收了,听说被征收人可以协商确定房屋评估机构。但我不知道这个协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多久内协商,还是有其他时间要求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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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时间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会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及时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常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会给被征收人留出合理的协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一般没有绝对统一的天数标准,但一般会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的一定期限内,例如10 - 15个工作日等,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有足够时间进行沟通协商,同时也保证征收工作能够按照合理的进度推进。 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共同选定了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那么这个选定的机构就可以开展后续的房屋评估工作。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协商一致,房屋征收部门通常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可能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中对被征收人协商房屋评估机构的时间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要密切关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文件,明确具体的协商时间和要求,以便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到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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