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工资是否可以计入其他应付款?
我公司这个月资金周转有点问题,工资没办法按时发放。我在做财务账的时候,不太确定未发的工资能不能计入其他应付款,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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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中,未发工资是否可以计入其他应付款需要从不同角度来分析。 首先,从会计原理上来说,“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而“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未发的工资本质上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负债,是因员工提供了劳务而企业尚未支付的报酬,按照会计准则,通常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从法律依据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这说明企业对于职工薪酬的核算有明确的准则要求,未发工资应按照该准则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一般不应该随意计入“其他应付款”。 如果企业将未发工资错误地计入“其他应付款”,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这也可能违反相关的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面临税务风险和监管部门的处罚。所以,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未发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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