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可依法制定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国务院各部在法律规定下可以制定哪些东西呢?不太清楚这个具体的范围,比如是一些规则、办法,还是有其他的内容,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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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 规章,通俗来讲,就是各部门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履行自身行政管理职能,所制定的一些具体的行为规范。它是对上位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让法律规定能够更具操作性。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例如,教育部可能会根据教育相关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关于学校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规章;工信部则可能会制定关于通信行业监管、企业资质认定等方面的规章。 各部门制定规章,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需要立项,也就是确定要制定哪方面的规章。然后进行起草,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之后经过审核、决定等程序,最终公布施行。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会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比如,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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