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属于善意取得?
我在做交易的时候,不太清楚什么样的情况不属于善意取得。我担心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交易,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这样我以后交易就能多留个心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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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而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反之,若不满足以上条件,就不属于善意取得。 比如,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这就不满足“善意”这一条件。举例来说,甲把从乙处借来的电脑转手卖给丙,丙在购买时就知道这电脑是甲借来的,并非甲的财产,那么丙就不属于善意取得。 又或者,转让价格不合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假设一台全新价值5000元的手机,转让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受让人,这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受让人很难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另外,如果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没有登记,不需要登记的没有交付给受让人,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例如,买卖房屋,按照规定要进行产权登记,如果没有完成登记手续,即便受让人支付了款项,也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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