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家医疗机构工作,想了解下民法典里针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什么规定。比如在责任承担、权益保障方面都有啥说法,这些规定会对日常的管理和运营产生怎样的影响,我很想弄清楚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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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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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医疗机构负责人作出全面且独立成体系的规定,但有一些条文涉及到与医疗机构负责人相关的内容。 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医疗机构负责人,但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如果因为管理不善,比如没有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人员培训制度等,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医疗机构负责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内部管理责任。同时,在对外民事赔偿上,先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后,可能会依据内部规定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医疗机构负责人如果存在失职等情况也可能面临内部的责任追究。 在合同方面,医疗机构负责人代表医疗机构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如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这些合同关系。比如,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规则,医疗机构负责人在进行合同行为时需要遵循。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医疗机构要承担违约责任,医疗机构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存在过错,也可能在内部被追究责任。 另外,从人格权保护角度,《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在医疗机构运营中,医疗机构负责人也需要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格权,比如患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如果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泄露患者隐私等,医疗机构要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样有管理上的监督义务。总体而言,民法典通过不同编章的规定,间接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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