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会怎样?
我和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后来发现这个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某个时间,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有什么后果,也不知道后续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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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相关时间的法律后果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通俗来讲,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过了这个时间段,保证人就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么这个约定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会被当作没有约定处理。此时,保证期间就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也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例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保证人。甲和丙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甲和乙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么,这种情况下,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无效,保证期间从乙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甲有权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在这六个月内没有行使这个权利,丙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所以,当遇到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时,债权人要特别注意保证期间的重新计算,及时在新的保证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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