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正在打一场民事诉讼官司,现在对证据方面有些困惑。听说有个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太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一下这个标准具体是什么,在实际的民事诉讼里是怎么应用的,它会对我的官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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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人民法院会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举个例子,甲称乙向其借款未还,有乙出具的借条为证;乙则称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但只有自己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支持。此时,甲的借条证明力明显大于乙的陈述,按照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很可能会采信甲的证据。 这个标准的确立,主要是基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不像刑事诉讼那样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为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追求的是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尽可能公平地认定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些规定都是在综合审查判断证据时,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运用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它有助于法官在证据不充分但又必须作出裁判的情况下,依据优势证据作出合理的判断,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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