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移交法院后该怎么办?


当公司破产移交法院后,涉及到多方面的程序和相关方的不同应对措施。 首先,对于公司来说,需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公司在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后,要按照法院要求,及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公司的有关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等,需要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 其次,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如果是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再者,对于公司的员工,他们的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受到法律保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员工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向管理人提供自己的工资、社保等相关权益的证明材料,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法院会指定管理人来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工作。管理人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各方都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