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信息时申请人该怎么办?

我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一些信息,结果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我不太清楚他们不公开是不是合理,也不知道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获取信息的权益,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我有哪些途径和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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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公开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时,申请人有相应的应对措施。首先,我们要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范围和方式,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这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申请人可以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维权。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来说,申请人可以先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了解其不予公开的理由。如果该理由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那么行政机关的决定可能是合法的。但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行政机关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就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对该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通过这两种途径,申请人可以让更权威的机构来审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信息的决定是否合法,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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