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该怎么办?


当遇到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的情况时,劳动者无需过于担忧,仍然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我们要了解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念。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即使公司不配合,职工自己、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时,需要准备一些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如果公司不配合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来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一旦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就可以继续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如果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还可能涉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所以,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劳动者在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