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配合报工伤该怎么办?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当单位不配合报工伤时,不用过于担心,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法律保障您的权益。 首先,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并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外,《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单位不配合提供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行收集部分证据,例如工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等事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要是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义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若经过认定属于工伤,单位却不配合赔偿,职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就规定了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相关概念: 统筹地区:是指统一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地区范围,在工伤认定中涉及到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事务的政府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承担审核、认定等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