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不一致该怎么办?
我和公司签了相关协议,里面提到了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但两者的内容有些不一样。比如限制期限、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我都不知道该按哪个来做了。想了解下,在法律上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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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这两个概念。竞业禁止主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通常针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群,是这些人员基于其特殊身份而负有的法定义务。简单来说,就是法律不允许他们在任职期间从事与所在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而竞业限制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协议来约定的,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当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不一致时,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法定义务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限制发生冲突,一般情况下,法定义务具有优先性。因为法定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以,对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竞业禁止法定义务的人员,即使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内容与竞业禁止规定不一致,也必须首先遵守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主要依据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来执行。因为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如果协议中的内容出现模糊或者不一致的地方,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补充或者修改,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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