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要和我签竞业限制协议。我对这方面不太懂,就想了解下在哪些情况下,这种协议会是无效的。主要是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有哪些明确规定会导致协议无效,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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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况: 首先,协议主体不适格会导致协议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就可能因主体错误而无效。简单来说,就是只有特定的这些人员才适合签这个协议,其他人签了可能不算数。 其次,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违反法律规定也会使协议无效。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仅限于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地域要合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比如,要是协议限制劳动者不能在全国任何地方从事相关工作,这显然不合理,超出合理范围的约定就是无效的。再比如,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那超出的部分也是无效的。 再者,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会让协议无效。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该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这是因为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就业和收入,所以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补偿。 另外,缺乏明确的竞业限制内容,协议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具体行为限制,比如不得从事哪些工作、不得进入哪些场所等。要是内容模糊不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协议就可能无效。 最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而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如果劳动者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不正当,如盗窃、欺诈等,在此基础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因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而无效 。总之,了解这些无效情况,有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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