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有什么区别?


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都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等权益的手段,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员工要对公司的秘密信息进行保密,不能外传。而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也就是说,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去竞争对手那里工作,也不能自己干类似的业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保密协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协议同样依据该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限制范围上,保密协议的范围通常是与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相关的信息,重点在于信息的保密。而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的是劳动者的就业范围,是针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选择。 期限方面,保密协议一般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只要该信息还属于商业秘密,员工就有保密的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则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补偿问题上,保密协议通常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保密费,因为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协议中,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劳动者可能就无需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