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表述,错误的是什么?

我在学习行政复议相关知识,看到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表述这块有点晕。想搞清楚在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进行表述时,通常会出现哪些错误的说法,好让自己能准确理解这一概念,避免产生误解,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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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时,被申请复议的那个行政主体。 在判断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表述是否错误时,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比如,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如果表述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是被申请人,那显然就是错误的。因为行政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意志,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再比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要是表述成其中一个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而忽略了其他共同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这也是错误的。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若表述成受委托的组织是被申请人,那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因为受委托组织是在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如果错误地认为不管行政机关是否被撤销,都由原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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