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能提出离婚赔偿?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以下几种情况,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赔偿。 首先是重婚。简单来说,就是有配偶的人又和其他人结婚了。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的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的伤害,所以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比如一方在已经和配偶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这种就属于重婚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这是指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无过错方同样可以主张赔偿。比如一方长期和婚外异性在外租房共同生活,就符合这一情形。 再者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行为,像殴打、捆绑、残害等,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暴力,比如长期辱骂、威胁等,给配偶的身体和精神都带来极大痛苦,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然后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例如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本来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甚至进行虐待等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有权请求赔偿。 最后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像一方有严重的通奸行为、嫖娼、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婚内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等,给配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也能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指出,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