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什么情况下定金和损失可以同时主张?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合同付了定金,现在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况下,我既能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又能让对方赔偿我的损失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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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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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损失则是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害。在我国法律中,定金和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通常情况下,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是不能同时主张的。但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当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定金数额时,守约方可以在主张定金罚则的基础上,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这是因为定金本质上是一种担保,其作用在于督促双方履行合同,而赔偿损失则是对守约方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害的补偿。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来乙违约,给甲造成了5万元的损失。此时,按照定金罚则,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4万元,但这4万元不足以弥补甲的5万元损失,那么甲就可以要求乙在返还4万元定金的基础上,再赔偿1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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