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在我国,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提前终止的。 首先,如果承租人有以下这些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还要由承租人赔偿: 1. 擅自转租房屋:就是没经过出租人同意,把租来的房子又租给别人了。《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比如没告知出租人,就把房子给别人住或者和别人换房住了。 3. 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随意对房屋结构进行改动,或者改变房屋原本规划的用途,像把居住用房改成商业用房等。 4. 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长时间不按时交租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在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的事情。 6. 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房子空着不用,又没有合理原因,闲置达到6个月。 7. 故意破坏承租房屋:故意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8. 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可收回房屋、终止合同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定事由也会导致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 1. 合同全部义务履行,租期届满而未续租:租赁期限到了,双方也没有商量续租。 2.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损坏不能居住使用了。 3. 一方违约,对方解除合同:例如出租方未按期交付房屋;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换租或进行非法活动;承租人无故空置房屋不用连续达3个月以上;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等。 4. 承租人不再需要租房而解除合同:像承租人自己买了房子或者另外租了房。 5. 出租房屋被出卖、赠与、继承:不过这种情况仅导致原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与新房主会产生新的租赁关系。 6.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经过商量,都同意解除合同。 相关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律允许解除合同。 法定事由: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会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情况。在公有住房租赁合同里,就是那些法律规定的能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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