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未住在哪三种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在探讨房子未住可拒交物业费的三种情况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物业费的基本概念。物业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司法实践,以下三种情况,即便房子未住,业主也可以拒交物业费。 第一种情况是,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比如小区卫生长期不打扫、安保措施形同虚设等,业主就有权拒交物业费。这是因为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依据,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也就没有必要履行缴费的义务。 第二种情况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尚未交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还没有将房子正式交付给业主,那么在此期间的物业费业主是不需要交的,而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比如房子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在整改合格交付之前,业主不用交物业费。 第三种情况是,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业主也可以拒交物业费。例如,物业公司没有取得相应的物业服务资质就与业主签订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也就没有依据按照该合同缴纳物业费。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业主认为自己符合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应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书面通知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与物业公司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