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说给一位亲戚设立了居住权,但没说什么时候设立的。我不太清楚居住权设立的时间规定,想知道居住权自什么时候设立呢?这关系到我的权益,我得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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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居住权的设立并非基于合同签订或者其他行为,而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举例来说,如果甲和乙签订了居住权合同,约定乙可以居住在甲的房屋里,但没有去办理居住权登记,那么此时乙并没有真正获得居住权。只有当双方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后,乙的居住权才正式设立,才能够依法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所以,居住权设立的关键时间点就是完成登记的那一刻。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居住权的公示公信,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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