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能视为完成了经营困难的举证责任?
我开了家小公司,最近经营状况不太好,想和员工协商降薪。但听说要证明公司经营困难才行,可我不知道怎么才算完成经营困难的举证。我已经准备了一些财务报表,也不知道够不够。我就想了解下,到底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视为完成了经营困难的举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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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当企业需要证明自身存在经营困难时,有严格的举证要求,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就不能视为完成了经营困难的举证责任。 经营困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导致企业的正常运营受到影响,比如资金链断裂、订单大幅减少等。企业要证明经营困难,通常需要提供多方面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经营困难的举证,企业一般需要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如果企业仅提供单方面的财务数据,没有经过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或者财务数据不完整、不真实,那么这种举证是不充分的,不能视为完成了经营困难的举证责任。 另外,如果企业提供的证据与经营困难之间没有直接关联,也不能视为有效举证。比如企业仅提供了一些与业务无关的费用支出情况,而没有针对核心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举证,这是无法证明企业存在经营困难的。 再者,企业如果没有提供持续经营困难的证据,只是截取某一个时间段的不利数据,也难以被认定为完成举证。经营困难需要是一个持续的状态,偶尔的业绩下滑不能等同于经营困难。 企业在举证经营困难时,需要提供真实、完整、有直接关联且能证明持续状态的证据,否则就不能视为完成了经营困难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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