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时候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我有个民事纠纷案子,法院已经受理了。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我不太清楚应该在什么时候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越早越好,还是有特定的时间要求呢?我怕错过了时间就不能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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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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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在我国,对于什么时候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提交答辩状期间”,一般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是一个法定的期间,当事人需要在这个时间段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法院通常就不会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了。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那么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法院酌情考虑是否继续审查管辖权异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在二审、再审等后续程序中,一般就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了。所以当事人如果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定要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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