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三种违建可不拆有什么依据?


在法律规定中,确实存在三种违建可不拆的情况。 首先,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不拆。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比如一些违建如果拆除会严重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用电、通信等基本生活保障,或者对当地的交通、环境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那么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可能不进行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不能拆除的情况就包含了对公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违建。 其次,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可不拆。比如一些建在悬崖边、地势复杂或者拆除难度极大,以目前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无法安全、有效地进行拆除工作的违建,考虑到实际的操作难度和可能带来的危险,也可能不拆。 最后,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可不拆。如果拆除违建会导致建筑物整体结构不稳定,甚至有倒塌的风险,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影响到相邻建筑的稳定性,这种情况下也不会轻易拆除。同样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于这类无法拆除的违建,会采取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 在农村,也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违建可不拆。比如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的宅基地,且确实因为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而无法拆除的,可以先不拆除,同时在确权时进行登记,在以后拆建和翻建时再进行拆除;对依法继承的房屋或在1991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进行确权登记;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只要是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以凭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