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大家住在相邻的不动产里,要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法律规定中,有不少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侵犯相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若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关于通行方面,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也在相邻权范畴内。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建造的建筑物影响了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赔偿损失。 在排放污染物方面,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若违反规定排放这些有害物质对相邻方造成影响,相邻方可以依据法律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