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几条规定业主不得拒绝收房?
我买了套房子,现在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让我收房,但我觉得房子有些小问题,不太想收。我听说民法典有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拒绝收房,可我不知道具体是哪条,所以想问问民法典第几条规定了业主不得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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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明确指出“业主不得拒绝收房”这样直白表述的法条,但有相关的规定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在什么情况下业主应接收房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房屋买卖中,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就是双方约定的体现。如果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等要求交付房屋,业主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接收房屋。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双方要遵守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于业主来说,接收符合约定的房屋并支付购房款是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业主拒绝收房可能就构成违约。 然而,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业主是有权拒绝收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是严重的质量问题,业主是有合理理由拒绝收房的。所以,判断业主是否可以拒绝收房,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房屋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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