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在第几条?
我和别人存在雇佣关系,现在出了点纠纷,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雇佣关系是怎么规定的,但是不知道具体在哪条,想问问大家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到底在第几条呢?
展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并没有直接以“雇佣关系”进行表述,不过存在与雇佣关系类似的劳务关系相关规定。劳务关系通俗来讲,就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这和我们通常理解的雇佣关系比较接近。 其中,和劳务关系相关的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条法律规定的意思是,如果在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的人给别人造成了伤害,那么接受劳务的人要先承担责任。不过要是提供劳务的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接受劳务的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找他追偿。要是提供劳务的人自己在干活过程中受了伤,那就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来分担责任。 此外,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也有一定区别,承揽更强调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而雇佣更侧重于提供劳务的过程。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帮助我们在涉及类似关系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