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关拥有留置权?
我最近对法律上的留置权挺感兴趣的,想具体了解下到底哪些机关是拥有留置权的。我平常也接触一些经济往来方面的事,就想搞清楚在不同场景下,哪些机关能行使这个权力,要是遇到相关问题,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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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两类机关可能拥有留置权,一类是民事领域的相关主体,另一类是监察机关。 首先说民事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当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时,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这些民事主体要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债权已届清偿期、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等条件。 其次是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总的来说,民事主体基于合同关系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拥有留置权来保障自身债权实现,监察机关为了调查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而拥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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