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进项税额抵扣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它关系到企业实际缴纳税款的多少。简单来说,进项税额抵扣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先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增值税额就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原材料,销售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其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当企业进口货物时,海关会出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记载的增值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这对于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非常重要,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 另外,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现在部分调整为9%等不同税率)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比如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虽然可能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还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企业在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往来时,代扣代缴税款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额同样可以抵扣。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规定了一些不得抵扣的情形,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