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应该由哪一方来找评估机构?
我家这边最近要拆迁了,但是对于拆迁评估机构该由谁来找,我不太清楚。我担心如果找评估机构的一方不合适,会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所以想问问,在法律上,拆迁评估到底应该由哪一方来负责找评估机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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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是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意味着,首先应该由被征收人也就是被拆迁人来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让被拆迁人有参与权和选择权,使评估结果更能反映被拆迁房屋的真实价值。因为被拆迁人对自己房屋的情况最为了解,由他们来参与选定评估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如果被拆迁人之间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就会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多数决定就是由大部分被拆迁人共同认可的方式来选定;随机选定则是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性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这些方式都是为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公平、公正地确定评估机构。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方不能单方面直接指定评估机构。如果拆迁方违反规定,擅自指定评估机构,被拆迁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拆迁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评估机构,从而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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