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摔死人谁承担责任?
我家附近有个烂尾楼,有人在里面摔死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开发商、物业,还是其他相关方来承担责任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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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烂尾楼摔死人的情况下,确定责任承担主体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如果烂尾楼仍处于开发商管理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未对烂尾楼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比如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未封闭危险区域等,导致他人进入并摔死,那么开发商很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开发商对自己开发的项目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保障他人不受到因项目本身危险而造成的损害。 其次,如果烂尾楼已经有物业管理介入。物业有对其管理区域内进行安全保障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物业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例如没有对进入烂尾楼的人员进行有效管控,或者对楼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那么物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如果有第三方对烂尾楼进行了不当行为,导致危险增加从而致人摔死,比如有人破坏了原本的防护设施等,那么该第三方也需要承担责任。在多人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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