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摔死了人谁的责任大?
我路过一个烂尾楼,听说之前有人在里面摔死了。我就挺好奇,这种烂尾楼一般没人管理,那要是有人进去摔死了,开发商、施工方还有其他相关方,到底谁的责任更大呢?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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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烂尾楼摔死人的事件中,确定谁的责任大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看看可能涉及责任的主体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楼房烂尾,并且开发商对烂尾楼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虽然不是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但对于有危险的烂尾楼,开发商同样有义务保障其安全性,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开发商没有封闭烂尾楼入口,也没有设置“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导致他人进入摔死,开发商就可能要承担较大责任。 施工方在建设过程中,如果因为施工质量问题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安全收尾工作,致使烂尾楼存在安全隐患,也可能要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如果施工方没有做到这些,导致烂尾楼的楼梯、栏杆等设施存在安全问题,进而引发人员摔死的事故,施工方也难辞其咎。 而对于死者自身,如果其明知是烂尾楼存在危险却擅自进入,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中的过错相抵原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死者为了寻求刺激,不顾明显的警示标志进入烂尾楼,那么他自己也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在判断烂尾楼摔死人谁的责任大时,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如果开发商存在重大的管理疏忽,对安全防护不作为,那么开发商的责任可能较大;如果是施工方遗留的安全隐患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施工方责任可能更大;若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会相应减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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