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我想知道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到底哪个主体是有权力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制定行政法规的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让我明白相关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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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这就从根本大法的层面赋予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也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能够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实现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和调控,保障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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