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归谁?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家里有一处宅基地。我不太清楚在离婚这种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到底该归谁。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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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归谁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获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进行分割。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宅基地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的,并且夫妻双方都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在离婚时,通常要考虑宅基地上房屋的归属。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建造或者购买的,在分割房屋时,获得房屋的一方一般会同时获得该房屋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 要是夫妻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在离婚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通常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过,如果该方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有出资等贡献,那么可以就房屋的价值进行分割。例如,夫妻共同出资建造了房屋,离婚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可以要求对房屋的出资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此外,如果离婚后双方仍然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对宅基地的使用进行合理划分。但无论如何,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都要遵循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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