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赁合同由谁负责?


在法律层面,公司租赁合同的责任归属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通常情况下,责任由公司来承担。这是因为公司的行为是基于其法人地位做出的,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享有合同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租赁期间出现违约等情况,比如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方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存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没有代理权的情况,那责任认定就会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如果代表公司签合同的人没有得到公司的合法授权,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由签订合同的人员自己负责。不过,如果相对人(也就是出租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公司依然要承担责任,这就是表见代理。 此外,如果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义务,那么股东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总之,公司租赁合同的责任归属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看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的授权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