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由谁来担责?


在医患纠纷中,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医疗损害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为过错对患者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表明,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受损,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范,给患者身体造成伤害,那么医院就要为此负责。 这里的过错包括很多情况。一方面是医疗技术过错,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治疗方法不当等。就像医生误诊了病情,采用了不适合患者的治疗方案,导致病情延误或加重。另一方面是医疗伦理过错,比如医生没有充分告知患者治疗的风险、替代方案等信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不过,也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由医疗机构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比如患者不按照医生的嘱咐按时服药、进行检查,从而影响治疗效果,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可能不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是因为医疗器械、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总之,在医患纠纷中确定责任承担,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发生了医患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