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应该由谁赔偿或承担?
我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现在面临赔偿的问题,不太清楚这笔赔偿费用到底该由谁来出。是我的公司,还是有其他的承担方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弄清楚到底谁该为我的工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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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工伤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大部分的工伤赔偿责任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然而,用人单位也并非完全没有赔偿责任。即使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一些费用。例如,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承担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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