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不打折该如何赔偿?


工伤待遇不打折赔偿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工伤待遇。工伤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享有的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方面的权益。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是规范工伤认定和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工伤赔偿项目,不同项目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医疗费用方面,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的关键是要符合相关标准,只要是合理必要的治疗费用,都应该得到全额赔偿,也就是不打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待遇,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相应的赔偿。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赔偿的流程一般是,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