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骨折了,想了解一下赔偿标准。想知道具体都有哪些赔偿项目,每个项目的赔偿是怎么计算的,是按照受伤的严重程度划分赔偿标准,还是有其他依据,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工伤骨折赔偿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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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首先是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伙食补助方面,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是在住院期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交通食宿方面,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同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康复治疗依地方规定,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辅助器具方面,各省、直辖市有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可获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护理方面,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如果造成伤残,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 此外,1 - 6级伤残还有伤残津贴(按月享受),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 。1 - 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 - 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 - 10级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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