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简单来说,就是治疗工伤合理必要的费用可以报销,要是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住院期间还有伙食补助,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如果经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还能有交通食宿费,标准同样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也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对于骨折后可能需要的康复治疗,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并且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要是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比如假肢、轮椅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配置,标准是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部分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不过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护理方面,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如果骨折造成了伤残,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不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 。 1-6级伤残还有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其中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10级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