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九级工伤如何赔偿?


在株洲,九级工伤的赔偿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来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 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身体伤残的一种补偿。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例如,您的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5000×9 = 45000元。 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九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比如您月工资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5000×8 = 4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是40000元。 此外,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赔偿流程方面,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最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上述的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赔偿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