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合并了吗?
我受了工伤,涉及到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不太清楚这两项补助现在是不是合并成一项了,我担心自己弄不清楚政策,到时候该拿的补助拿不到,所以想问问现在这两项补助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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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并没有合并。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中的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因工致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它是对职工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的一种经济补偿,主要是为了弥补职工因工伤残后可能面临的收入减少、生活不便等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对不同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此类推。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则是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补助。这是考虑到工伤职工因伤残可能在再就业过程中面临一定困难,给予的一种帮助。其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如,某省规定五级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一定月数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在性质、支付主体和支付条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所以并没有合并。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共同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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