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是否有工伤的说法?


在法律层面,临时工是有工伤说法的。首先,我们要明确“临时工”并非法律术语,在劳动法律关系里,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不管是所谓的“临时工”还是正式工,都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意味着,只要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事故伤害,都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临时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临时工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临时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如果单位没有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临时工是有工伤说法的,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