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高管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所在的企业破产了,我是企业高管,不知道自己能获得怎样的补偿。想了解一下,破产企业对于高管的补偿有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该依据什么来确定自己应得的补偿呢?
展开


在法律层面,对于破产企业高管的补偿标准有相应规定。首先要明白破产企业高管补偿属于经济补偿的范畴。经济补偿是在企业破产等特定情形下,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金钱补偿,以弥补员工因企业破产失去工作等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过对于破产企业高管,该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也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所以,破产企业高管的补偿在企业破产财产清偿中有一定的顺位保障。也就是说,高管补偿要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得到清偿。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