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身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起人身损害事件,对方受了伤说是我导致的,但我觉得和我没关系。现在到了处理阶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关于人身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我来证明和我没关系,还是对方证明和我有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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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一般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人身损害案件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其人身损害,那么原告需要承担证明被告行为与自己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例如,在普通的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声称因侵权人的行为受伤,就需要拿出证据,像医院的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来证明是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了自己受伤。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比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自身不存在过错。因为医疗过程专业性强,患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掌握证据的能力有限,所以法律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医疗机构。 此外,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基于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者收集证据的困难性,所以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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